某食品零售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末留抵税额5000元,6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食品添加剂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款1700元。
(2)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大麦由于管理不善丢失,账面成本5406元(含运费186元)。
(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一批,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0元,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254.55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包装物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款900元,款项已付。
(5)销售玉米渣,取得含税收入45000元;销售切面,取得含税收入20000元;销售饺子皮,取得含税收入2800元;销售速冻饺子,取得含税收入70200元。
(6)转让2012年自建的仓库一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000000元。
(7)进口食品加工机一台,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关税税率6%,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填发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转让2008年购入的已使用过的设备1台,原值100万元,扣除折旧的账面净值90万元,按照市场价转让获取含税收入7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零售商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上述应认证的发票均经过认证并在当期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进口环节缴纳税金的合计数为( )元。
A.3400
B.3604
C.3956
D.4804
(2)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为( )元。
A.12381.54
B.12374.21
C.12388
D.12479.22
(3)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A.15876.11
B.18000
C.20051.28
D.21000
(4)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
A.257305.93
B.5098.32
C.5612
D.10336.72
案例分析 某食品零售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末留抵税额5000元,6月发生下列业务:...
发表时间:2017-07-27 来源:新财会 点击:

正确答案:(1). D
(2). A
(3). B
(4). A
答案解析:(1)应纳关税=20000×6%=1200(元);应纳进口增值税=20000×(1+6%)×17%=3604(元);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200+3604=4804(元)。
(2)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1700+15000×13%+254.55×11%+900+3604=8182(元)
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大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406-186)÷(1-13%)×13%+186×11%=800.46(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182-800.46+5000(上期留抵)=12381.54(元)
(3)当期销项税额=[(45000+20000+2800)÷(1+13%)]×13%+70200÷(1+17%)×17%=7800+10200=18000(元)
【提示】玉米渣、切面、饺子皮适用13%的税率;速冻饺子适用17%的税率。
转让按照征收率计税的自己使用过的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及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应纳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属于销项税额范畴。
(4)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机器设备,未放弃减税的,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00000÷(1+3%)×2%=13592.23(元)
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5000000÷(1+5%)×5%=238095.24(元)
当期应纳税额=18000-12381.54+13592.23+238095.24=257305.93(元)。
(2)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1700+15000×13%+254.55×11%+900+3604=8182(元)
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大麦应转出的进项税额=(5406-186)÷(1-13%)×13%+186×11%=800.46(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8182-800.46+5000(上期留抵)=12381.54(元)
(3)当期销项税额=[(45000+20000+2800)÷(1+13%)]×13%+70200÷(1+17%)×17%=7800+10200=18000(元)
【提示】玉米渣、切面、饺子皮适用13%的税率;速冻饺子适用17%的税率。
转让按照征收率计税的自己使用过的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及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应纳的增值税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属于销项税额范畴。
(4)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机器设备,未放弃减税的,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00000÷(1+3%)×2%=13592.23(元)
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5000000÷(1+5%)×5%=238095.24(元)
当期应纳税额=18000-12381.54+13592.23+238095.24=257305.93(元)。
统计:共计559人答过,
平均正确率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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