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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7-27    来源:新财会    点击: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各市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新《办法》出台意义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是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经济建设中宝贵的信息资源。为满足电子商务、电子发票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业态对会计核算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办法》,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
    作为修订的重点内容,新《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管理要求,将推动电子会计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有利于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为政府决策和单位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同时,电子会计档案的应用将节约大量纸质凭证和账簿的打印、传递、整理、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推动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准确把握新《办法》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充分理解新《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着力开创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做好新旧《办法》衔接过渡
    为确保新《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明确了具体衔接规定。各单位应以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人员成立会计档案鉴定联合工作组,对2015年12月31日已到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衔接规定分别组织销毁或确定继续保管年限;对2015年12月31日未到原《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如在新《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相关单位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各单位根据新《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三、切实保障新《办法》有效施行
    市财政局、市档案局主管全市会计档案工作,并对全市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要积极开展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了解各区县、各部门组织实施情况和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指导解决新《办法》施行中的问题;要着力研究制定新《办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择机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将新《办法》相关内容纳入全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及时更新会计人员的会计档案管理知识,提升其会计档案管理业务水平。
    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各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本地区、本行业及本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本行业及本系统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区县、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贯彻实施新《办法》作为提高财政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规划,部署落实;要拓宽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要逐级开展培训,确保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等理解掌握新《办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会计工作机构和档案工作机构认真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收集反馈,认真研究解决,确保新《办法》有效落实。
    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会计资料电子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档案信息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

   附件: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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