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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6-04-24    来源:新财会    点击: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二)存款人在使用银行账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例题·单选题】存款人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 000元
  B.10 000元
  C.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答案】C
  【解析】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 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五)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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